一、政策核心基础
1.扣除比例与适用主体: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禁止行业外,全部居民企业(含中小企业)均适用100%加计扣除比例。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10年(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
2.政策适用前提:需满足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研发活动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界定的“系统性、探索性、创新性”要求,排除常规性技术升级、成果直接应用、商品化后技术支持等非研发活动。
3.政策时效与衔接:现行100%加计扣除比例为长期有效政策,中小企业无需担忧短期政策变动;此前享受过75%扣除比例的企业,可直接按新比例申报,无需额外备案。
二、申报核心条件
1.主体资格合规: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由总公司统一申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通过会计账簿、凭证清晰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不混淆核算。
2.研发活动合规:研发项目需有明确的技术目标、研发方案及进度计划,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含企业内部立项决议、研发任务书等),证明活动的创新性与探索性。
3.费用归集合规:需按政策规定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或专账),对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费用,不得将非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范围,也不得遗漏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

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含劳务派遣形式支付的费用,需提供劳务合同、付款凭证);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按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研发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研发用仪器设备租赁费(需明确租赁用途为研发)。
3.折旧与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若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需按实际工时占比分配);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需合理分配)。
4.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中小企业实操注意事项
1.费用归集技巧:中小企业研发项目较少、人员分工相对灵活,可采用“按项目定人员、按人员定费用”的归集方式,简化分配流程;对小额共用费用,若难以精准分配,可按合理比例估算,但需留存估算依据。
2.委托研发处理: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的,需提供委托研发合同,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外研发的,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部门备案,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且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需提供境外研发机构资质证明。
3.常见风险规避:①杜绝虚构研发项目、虚增研发费用,确保申报数据与账务记录、凭证一致;②避免将生产经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如生产设备折旧费、常规办公费用);③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材料费用需从研发费用中剔除;④不遗漏“其他相关费用”的10%比例限制,超限额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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