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税收优惠手段,但其范围界定涉及多项政策细则,企业因理解偏差导致的税务风险时有发生。
一、将房屋建筑物折旧计入研发费用范围
部分企业误将研发场所的房屋折旧纳入加计扣除范围,这与政策规定存在明显偏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可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仅限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不属于扣除范畴。政策作此限定,是因为房屋建筑物属于通用性资产,难以直接归属于研发活动的专属消耗。企业应严格区分研发用仪器设备与不动产的折旧核算,避免混淆资产属性导致的扣除错误。
二、研发材料费用未扣除已销售产品对应成本
研发活动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对外销售时,对应的材料费用未按规定冲减,这是常见的核算疏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此类情形下的材料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产品销售与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企业需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处理。这一规则体现了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防止企业重复扣除研发相关支出。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忽视双重限额约束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存在两层限制,企业常因忽视其中一项而导致违规。政策明确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同时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这一双重限额设计既鼓励国际研发合作,又保障境内研发投入的主导地位。需特别注意,委托境外个人开展的研发活动,其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与境内个人研发费用处理存在显著差异。

四、其他相关费用按单个项目计算扣除限额
企业在多个研发项目并存时,按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做法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根据最新规定,企业应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项目其他费用限额=(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合计)×10%÷(1-10%)。这种汇总计算方式相比分项目核算更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优惠,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则需做纳税调整。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其总额占比限制体现了政策对核心研发支出的倾斜。
五、政府补助对应的研发费用重复加计扣除
企业对政府补助相关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容易陷入合规误区。若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既不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企业,需在纳税申报时调减不征税收入,并同步调增对应的费用支出;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企业,应以冲减后的研发费用余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若企业选择将政府补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可按实际发生额全额享受加计扣除,但需确保税会差异调整的准确性。
六、政策执行核心要点
企业应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完整记录费用归集过程,确保与项目立项、成果转化等资料形成证据链。数据一致性至关重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数据必须相互匹配,差异处需提供专项说明。对于政府补助、委托研发等特殊事项,应单独核算并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建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开展自查,重点核查费用范围、比例限制和凭证完整性,在合规前提下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科泰集团(http://m.1ys1w.cn/)成立16年来,致力于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利软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关注【科小泰】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科技项目资讯!
视频专栏
-
栏目ID=3的表不存在(操作类型=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