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在税前额外扣除研发相关支出,降低企业税负、释放创新活力。2023年起,该政策迎来制度性优化,将符合条件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升至100%并长期实施,进一步简化政策口径、稳定企业预期。准确把握政策适用边界,区分可加计扣除范围与排除情形,是企业合规享受优惠、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前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心政策要点
(一)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主体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是不属于政策明确的负面清单行业,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其他规定行业除外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可以适用该政策,亏损状态下新增亏损可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二)适用研发活动界定
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的研发活动,其相关费用均可按规定归集享受优惠。
(三)加计扣除计算规则
研发费用按核算方式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类,分别适用不同扣除规则: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2023年1月1日后无论无形资产形成时间均可适用该比例。
(四)可归集研发费用范围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正列举管理,主要包括六大类:一是人员人工费用,涵盖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二是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试验试制相关费用及研发用仪器设备租赁费等;三是折旧费用,即研发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包括研发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支出;五是专项试验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及各类专项临床试验、现场试验费用;六是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五)基础管理要求
企业需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各项研发费用,对同时用于研发与非研发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需按合理方法分配费用,未分配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可参照税务部门发布的辅助账样式设置,也可自行设计符合自身需求的样式。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情形详解
(一)行业不适用情形
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并动态更新。需注意,即使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发生技术性活动,其相关费用也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核心是此类行业的经营核心不聚焦于科技创新研发。
(二)活动不适用情形
不属于合规研发活动的支出,无论是否与技术相关,均不得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七类:一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二是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工艺、材料、产品等;三是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四是对现存产品、技术、工艺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五是市场调查、效率调查及管理研究;六是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等工业流程环节活动;七是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费用不适用情形
超出正列举范围及不符合归集要求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一是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如生产经营用设备折旧、日常办公费用等;二是未按规定分配的共用费用,如未划分研发与生产用途的人员薪酬、设备折旧;三是不符合扣除标准的其他相关费用,如超出限额的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无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四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收入对应的费用,如研发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销售收入需从研发费用中扣减,不足扣减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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