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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2026-04-15 16:36
来源:科泰集团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广州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加快项目落地,现组织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提交至项目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如项目跨区分布的,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4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离境退税,支持增加退税商店、丰富退税商品、优化退税服务等。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项目补助类。

  (1)支持高品质消费载体建设,对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进行改造提升的高品质消费载体,项目建设期内不涉土方工程的提升美化环境、增设便利设施、增加国际元素等方面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30%、最高8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获得入境友好商圈一次性奖励的载体,不重复支持。

  (2)支持开设广州“必购必带”城市礼物品牌集合店,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对于集合店内进驻的广州“必购必带”城市礼物品牌数量达到广州“必购必带”城市礼物品牌总数60%以上,已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的,且相关投入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新设或升级集合店基础设施、特色装修改造、硬件设备购置、门店租金等投资额超1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最高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鼓励相关主体应用智能化设备提升离境退税各环节便利度。支持在离境退税商店推广应用自助开单机等智能化设备,项目建设期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对投入主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每台最高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投入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为安装的自助开单机开展巡检服务的,按照每台次不超过20元、总计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在海关核验、退税办理等各个环节应用智能化设备提升便利度,项目建设期内硬件设备购置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对投入主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达标即奖类。

  (1)对试点建设期内新落成的高品质消费载体,配备有规范完备的多语种标识导览系统、国际旅客服务点、行李寄存点和多语种服务人员或翻译设备的,予以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入境友好商圈一次性奖励的载体,不重复支持。

  (2)支持有条件的离境退税商店、购物中心等开设“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对于积极对接代理机构,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用于设置“即买即退”线下集中退付点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离境退税商店积极拓展离境退税业务,每半年度对开具离境退税或“即买即退”申请单笔数达到50笔(含)—200笔、200笔(含)—500笔和500笔(含)-1000笔、1000笔(含)以上的,分档给予不高于1万元/家、2万元/家、3万元/家、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二)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O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本方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支持布设外卡受理卡码一体机,对收单机构为我市入境消费重点商户免费安装具备经国内外主流卡组织认证的受理硬件基础、具备国内外主流扫码支付渠道的盲扫盲刷功能的外卡受理卡码一体机,且项目建设期内硬件设备购置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每台最高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收单机构在项目建设期内为安装的外卡受理卡码一体机开展巡检服务的,按照每台次不超过20元、总计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支持增设外币兑换点,对于在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友好型商圈等重点场所周边增设外币兑换点、自助兑换机或外币兑换银行网点并开展运营维护的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硬件设备购置、场地租金等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每个点位最高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支持在国际消费集聚区和入境友好型商圈等重点场所内入境消费人群较多、小微商户集聚的“烟火气场景”增加铺设支持外卡的零钞专用ATM机,对于在前述场景增加铺设支持外卡的零钞专用ATM机的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硬件设备购置、场地租金等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每台最高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支持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1.达标即奖类。

  对于在建设期内达到下列第(1)—(5)项标准的单体商业综合体项目运营主体,将认定为符合入境友好型商圈标准,并给予每个单体项目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基础奖励。对于达到标准的入境友好型商圈,还将按照下列第(6)—(9)项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分值分档额外给予不高于90万元的一次性附加奖励。

  (1)公共区域多语种标识导览系统清晰完备,且实现全覆盖;

  (2)公共区域设有显著的多语种离境退税标识导引,对场内各家离境退税商店进行明确标识;场内各家离境退税商店均规范张贴退税商店标识;

  (3)场内餐饮、零售、住宿等商户及服务设施实现多语种翻译设备或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覆盖率不低于60%;

  (4)设有行李寄存和境外游客引导服务台等便民设施,并提供多语种咨询和服务功能;

  (5)申报周期内组织开展国际化服务专题业务培训达到500人次及以上。

  (6)集中收银项目须支持应用“一单一包”便利化模式,非集中收银项目场内退税商店应用“一单一包”便利化模式的比例不得低于50%;

  (7)集中收银项目须具备外卡收单功能,非集中收银项目外卡收单商户占比不低于60%;

  (8)集中收银项目须提供统一的退税和“即买即退”服务,非集中收银项目离境退税商店覆盖率须达到30%;

  (9)提供离境退税商店“店内下单、口岸提货”便利化免费服务。

  2.项目补助类。

  (1)对于有关主体面向商圈(商业街区)或其他入境消费重点场所(场景)开发并投放软硬件设施,完善多语种标识系统,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项目建设期内硬件设备购置或升级改造等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最高2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获得入境友好商圈一次性奖励的,不重复支持。

  (2)对于有关主体自主投入组织开展统一的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国际化服务专题业务培训,且项目建设期内场租、授课费用等投资额不低于5万元的,按照不超建设期内核定实际投资成本的50%、最高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获得入境友好商圈一次性奖励的,不重复支持。

广州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三、申报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依法注册且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营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并开展实体经营活动;

  (二)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依据应急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主体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广州市商务部门按规定完成统计监测、数据报送、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工作;

  (五)申报主体应当未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六)申报主体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承诺;

  (七)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四、申报项目要求

  (一)项目符合前述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设期按财建〔2025〕342号文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试点文件执行。项目投资额计算时间范围原则上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不支持2025年9月底前投入营业使用的项目、预计投入营业时间晚于2027年6月底的在建待建项目。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财建〔2025〕342号文发布后(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投资额;

  (三)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条件成熟、建设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备相关文件;

  (四)相关申报材料和发票中的单位与申报主体为同一单位;

  (五)本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申报主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期内为所申报项目投入的资金总额。投资额的认定以收付实现制实际付款为准;

  (六)申报项目同时满足中央资金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一个支持方向申报,不得从多个支持方向重复获得奖励、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我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申报项目不得是国债项目或地方专项债项目;

  (七)同一主体有多个项目符合前述支持方向的,可同时提出项目申报;

  (八)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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